(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项目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46元,2011年达到50元。(由市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有效形式。选择3-5家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开展引进社会资本、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改革试点。(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编办负责)
(十八)改革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
1.分离普通门诊与专科门诊,到2011年全市80%专科医院不设普通科门诊。(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负责)
2.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负责)
3.规范公立医院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负责)
4.到2011年公立医院全部制定并公示服务标准。(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5.推进“医药分开”试点,鼓励公立医院实施门诊药房托管。(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6.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对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严格备案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负责)
(十九)改革公立医院的人事制度。
1.放宽高级临床执业医师定点执业限制,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的体制机制。(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改革完善医院编制管理办法,淡化编制概念,试行公立医院人员年金制。(由市编办、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及岗位设置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负责)
(二十)改革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偿机制。
1.政府继续保障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业务培训、新建或改扩建公立医院经费,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以事定费”的方式对其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核定补助经费;为其安排公共卫生服务、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等专项补助。从2010年起,继续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零加成改革试点,重点推进医药分开,争取到2011年建立起比较合理的医药费用分担机制。(由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