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控制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到2011年,基金当期结余降到10%以内,在保证基金稳定运作的前提下把历年结余控制在适当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每年向社会公布。(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负责)
(四)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到2011年,整合全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形成财政拨付、福利基金、慈善捐助等多渠道资金筹措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支付渠道和发放程序。(由市民政局、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积极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东省补充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按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抽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保障局、科工贸信委负责)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均必须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2009-2010年,建立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物提供方便。(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