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 2009年12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
2010年,自治区将在今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各盟市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切实有所增加。担保基金的分配要向就业任务重、财政实力弱的地区适当倾斜,并于每年一季度以预拨的形式下达80%。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担保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列入盟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按盟市当年新增担保基金实际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担保基金滚动使用)。各盟市也要对旗县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奖励。
二、充分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引导作用
为了解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对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自治区有关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贷款贴息工作。各级财政和就业服务部门要与经办银行做好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
切实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城乡初始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发放一次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但必须确保其当年新招用人员的数量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符合要求,且此类贷款使用担保基金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担保基金总额的25%。在农村牧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在二、三产业创业的农牧民,从事种养业的农牧民应通过其它政策渠道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