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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
  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总框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做好立法建议项目的报送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立法的建议项目。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立项报告及草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与法律法规及立法规划的衔接,做到立、改、废并举。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相符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立法规划、计划相衔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使政府立法计划与自治区人大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自治区各部门要对口审查自治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拟取消或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认真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把立法计划的实施作为本部门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明确的立法原则、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年度立法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自治区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四)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自治区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综合协调。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要复杂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治区法制办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对立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应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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