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相关上位法或与改革发展要求不一致的;
2.相关上位法正在制定或修改的;
3.应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或规范的具体工作事项;
4.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或重要问题未协调一致的;
5.未报送立项报告或立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在短期内难以补正的。
(八)年度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应明确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法制办应及时组织召开有起草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九)自治区法制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报送的立法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起草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法制办的工作。
立法项目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呈报自治区主席签发政府令。
(十)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立法项目确需作计划调整、暂时搁置或终止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向自治区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法制办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调整,应由自治区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对未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法制办研究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立法项目,并按立法程序办理。
(十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十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实施宣传制度。
政府规章应通过《内蒙古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也可在《内蒙古日报》上刊登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进行播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前,起草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召开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进行。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政府新闻办会同起草单位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