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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起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包括:需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2.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3.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实践,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
  (三)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具备比较成熟的立法条件,已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起草形成立法草案及相关文件,力争在年内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已经调研、论证,并起草立法草案初稿,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
  2.贯彻落实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法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3.上位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项目;
  4.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或修改、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项目;
  5.其他应予优先考虑的情形。
  (五)自治区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及立项报告报送自治区法制办。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两个以上相关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联合报送。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重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拟提请审议的时间等。立项报告后应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
  (六)自治区法制办要做好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送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对自治区各部门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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