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124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法制办 二○○九年十二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
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保证质量。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以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全面有效施行,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