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禁牧、休牧、轮牧补偿力度
对于草原生态极度恶化、不适宜人居住、正在实施的长期禁牧地区,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再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的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完善建设内容,使更多牧民从国家项目实施中得到补偿。
对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按照每年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每人补偿金额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连续补贴5年。鼓励阶段性禁牧地区有劳动能力的牧民进城务工。留在草原的牧户,严格限制养畜数量(仅供自食自用,每户养羊不超过25只或大畜不超过5头)。5年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继续实施阶段性禁牧。
在水土条件好的牧区,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对牧民合作组织的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享受该项补贴的牧户,按照草原的实际承载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舍饲禁牧或季节性休牧。
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地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区的季节性休牧草场,各盟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牧民转移就业
工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牧民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转移牧民领办、合办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免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卫生检疫费、治安费、人防费等费用;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转移到城镇取得城镇户口住房困难的牧民,由入住地旗县优先给予城镇廉租房租赁补贴。
牧区新开工的水、路、电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转移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