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2年。
  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纳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三门峡市区、各县(市)城区及其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城镇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