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培训费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筹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下同)要将“三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3.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多元化安置新体制。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可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凭《自谋职业证》在省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统一采用省民政厅的印制式样。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
1.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2.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领取安置地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为其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收管理。
2.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