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用工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优先录用获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定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校内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建立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人才、劳动力市场预测和分析,为职业教育提供科学的导向和依据。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为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职业教育发展合力
(十九)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调整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明政办〔2009〕122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发改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部门要统筹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制定办学规划、办学标准等;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政策;劳动保障、经贸、人事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推进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十)加大职业教育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县(市、区)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促进普职协调发展、保障职教经费投入的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