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10层以上或高度24m的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物流中心、发电站(水力、火力、风能)、核电站、水泥厂、机场、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三明市及其辖区内各县(市、区)发改委(局)设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进一步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防雷安全意识不强、防雷安全设施薄弱、防雷技术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是目前全市雷电灾害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初步设计审核、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对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各县(市)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四、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每年检测一次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五、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地要按照《
福建省气象条例》的规定,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按照雷电灾害防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各级气象局部门要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要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