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明确村卫生所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二十四)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开展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的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二十五)增加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水平,在现有人均100元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使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六)加强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农社〔2009〕129号)等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具体方案,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村卫生所和具体的乡村医生。每年2次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和群众满意度等。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二十七)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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