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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

  (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各级卫生部门要拟定方案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与财政补助挂钩。由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相应扣减财政补助经费。

  二、开展药品零差率改革

  (六)逐步扩大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从2010年1月30日起,我省确定的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名单见闽卫农社〔2009〕178号)按实际购入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010年内药品零差率销售扩大到60%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全省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七)加强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各地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差率改革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加价销售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让老百姓受益。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八)政府保障原则和范围。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保障。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加快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按照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核定。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本意见和卫生院人员经费分类保障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定。

  (九)核定工作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核定、考核,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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