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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后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汇编与公开)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并将汇编的情况告知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 (人财物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汇编和清理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处室牵头负责;需要发文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文件,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修改、废止与解释程序)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送程序)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起草、报送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表

拟出台的文件名称

 

 

 

拟规定的

 

主要内容

 

 

申请处室或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厅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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