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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文件及其说明的起草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学校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内容)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程序)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一般经过初步审查、征求和听取意见、调研、协调等程序,最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文号编排规定)厅办公室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文号,文号样式为“苏教规〔××××(年度)〕××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主办的,编本机关文号;由其他机关主办的,编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需要公布后立即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中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备案)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查,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十四条 (备案后处理事项)对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回复或者进行说明;需要纠正的,及时予以纠正。具体工作由起草处室、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十五条 (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领导同意后,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厅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相关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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