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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六)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对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依托固定检测站外,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交警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联合流动稽查。

  (七)设置限高限宽保护。对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八)落实严格的卸载措施。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停止行驶、卸除超限超载货物。对可卸载的货物,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强制卸载的,可依据《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对卸载后的车辆,经过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超限运输新鲜的瓜果、蔬菜等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予卸载,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绿色通道”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五、细化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应急处置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应派驻警力,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相关人员阻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治超办应立即启动治超应急处置预案:

  1.发生局部路段大量运输车辆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集中停泊达半小时,或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车辆停泊范围达500米,或恶意堵塞造成收费公路出入口拥堵等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

  2.货运车辆强行冲卡,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3.治超站或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附近,出现大量人员聚集,围攻执法人员,暴力阻挠执法,造成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成立治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保障人力储备。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发现部门应立即口头报告当地治超办及有关部门,并在3小时内以传真或其他形式书面汇报具体情况。治超办在收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下达联动应急指令,各路面执法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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