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执法行为。当事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被依法处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上路后,经依法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的,可认定为再次违法,依法可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数据库全省联网,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出台前,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治超检测站(点)按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1. I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国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2.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省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3.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四)完善路面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建设。要创新路面监控方式,交通、公安部门可联合在公路上设置车载质量自动称重抓拍装置,并由质监部门依法检定。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称重及抓拍信息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引导其进入检测站经固定检测仪检测,依法处理。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并实施处罚。
(五)加强流动检测。对路网密度较大、绕行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Ⅰ、Ⅱ类检测站应入驻由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流动稽查队伍,开展流动检测,每周不少于一次。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检测站点进行卸载和处罚。查处地点距各类检测站点3公里以外的,可就近选择方便卸载的场所进行卸载处理。卸载后,需进一步处理的,再引导回治超检测站处理。未设置固定检测站的地区,交通和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开展流动检测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