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告知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运输企业拒绝搬运或申请就地保存的,查处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卸载、保存,并出具卸载、保存凭证;需收费的,应参照《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宜保存或保存期已超过三天的货物,运输企业或货物所有人拒绝处理的,由查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就地拍卖。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当按照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
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税务等部门应根据交通或公安部门的通报,加强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检查。相关企业确有涉税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反馈给同级交通部门。
(七)交通、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格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四、密切协作,完善路面执法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以超限检测站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路面执法机制,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和监控力度。
(一)货运车辆要严格按规定上路过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严格开展路面执法。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路面执法行为。
1.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继续按照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