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9〕379号)
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58号),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限于2008年度节能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2008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3. 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度节能考核为未完成等级,或未按要求提交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关于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东经贸〔2009〕359号)新纳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封面(XX公司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二)目录;
(三)东莞市节能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四)东莞市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件2);
(五)节能量审核报告,须由经省经信委备案的“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
(六)企业2008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
(七)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资金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