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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9〕3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贸易局依法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 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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