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4.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5.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进行管理,如: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等等。
6.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五)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成员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袁志坚
| 东莞市经贸局
| 企业促进科科长
|
萧爱莲
| 企业促进科副科长
|
陈见峰
| 企业促进科科员
|
肖妙兴
| 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 秘书处工作人员
|
张玉明
| 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
黎建钟
| 东莞市正衡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