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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经贸〔2009〕389号)


各有关典当企业、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8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管理,加大典当行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市经贸局将于近日开展典当行业检查,现将《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全市10家典当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三证”是否齐备
  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亮证经营。
  (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1.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
  1.填写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2.保管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保管完整,编码是否有缺失。
  (四)遵守经营规则情况
  1.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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