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批发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生猪供应商的管理。
第四章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十六条 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屠宰来自非供莞基地的生猪。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的生猪应具备“两证两标”,并随货同行,且证、标与货相符,不得屠宰检疫不合格、证标不全的生猪。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实施肉品安全信息化监管,详细、真实上报生猪屠宰信息,打印规范的《
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不得瞒报、漏报。建立生猪接收登记台帐,对生猪产地、供货单位(人)、联系电话、批(次)数量、“两证两标”号码等造册登记,并有检验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所在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对其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生猪产销联建工作,根据《
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供莞生猪电子标识是指经从东莞市生猪产销联建协调小组认定的供莞生猪定点基地采购其生猪运往东莞前,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合格后,在检疫合格证明上粘贴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监督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