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参加评选的候选人一般应具有县区级劳动模范荣誉基础。
三、名额和分配原则
根据《漯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漯政〔2005〕53号)规定:“市劳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全市人口的十万分之五”的要求,本次劳模大会共表彰120名劳动模范,按1:1.2比例分别从市直和县区所推荐的145名候选人中产生。名额分配原则是:1.根据市直、县区人口总数、经济总量及财政收入所占分量等指标确定分配名额;2.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分配名额;3.根据工作连续性、各行业的代表性确定分配名额;4.根据省、市有关各行业劳模所占比例规定确定分配名额。
四、评选劳模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劳模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3.公开公正公平,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群众公认,统筹兼顾;4.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评选劳模的程序:1.基层推荐。推荐的劳模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劳模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农民劳模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的劳模候选人应经当地个体劳协、民营企业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模候选人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2.企事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推荐为劳模候选人时,必须征求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人事劳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总工会对所在单位三年来的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3.县区行业申报。县区总工会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行业直接推荐的,由该行业主管部门上报。4.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和行业上报人选初审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提出意见报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核。5.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劳动模范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表彰漯河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评选原则,严格按照劳模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认真做好劳模评选的各项工作。2.评选漯河市劳动模范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评选劳模总数的50%,企事单位经营管理者不超过20%。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数要从严控制。要注重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要使选出的劳模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3.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评选劳模中的不正之风。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4.严肃纪律,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推荐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同时,下列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劳模候选人:(1)2006年4月以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生产设备事故及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2)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不及时缴纳统筹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3)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参加劳模评选。(4)经纪检(监察)、社会治案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人事劳动、国税、地税、审计、工商和工会等部门审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负责人。5.2010年3月底前,各县区、市直各系统将推荐的劳模候选人审批表、事迹简表和主要事迹材料5份(附电子文档),报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荣誉资格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逾期不报的,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