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十条的“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并增加“奖状”和“标语”的内容。
9、第十一条第一款“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采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
10、第十二条“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藏汉两种文字”之后增加“印制或”。
11、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12、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在技术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考人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
14、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时”。
15、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儿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16、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类职业学校、职业班、专业班推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17、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文译制、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从事藏语文翻译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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