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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9)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以下修改。

  1、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之后增加“(以下简称“藏语文”)”。

  2、第二条的“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民族语文政策”修改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修改为“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

  4、第五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普通话”。

  5、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的第三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为“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第七款修改为“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第八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重要文件和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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