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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实施工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研究拟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实施效果评估;开展对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方案。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的摸底调查,建立低收人家庭住房档案工作,负责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房屋分配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腾空土地收益、商业用房开发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
  (十五)编制规划计划。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建设应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改造实施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确保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各地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十八)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政策导向、工程进展等信息,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土地供应提供信息指导。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深人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积极作用、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支持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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