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严禁大拆大建。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5、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合理布局,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和国有工矿建成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的连片平房及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包括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三线”企业、煤矿、林业、农垦、监狱系统、“城中村”、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重大地质灾害避让区域的平房和危旧楼房。
(四)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城镇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五)运作方式。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坚持拆迁安置和维修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具备商业开发条件或基本可以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改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棚户区建设项目;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负责拆迁、回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等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六)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以原地建设和就近安置为主。对符合房改条件但尚未参加房改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先房改,后安置,在补偿安置时考虑与房改政策的衔接。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方案要建立事前征询制度。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具体办法。
(七)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棚户区改造住房产权分为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改造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形成;企业产权由企业自筹出资形成;私有产权由棚户区居民家庭通过购买取得产权。
鼓励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买住房产权,逐步实现完全产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建还面积以外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可按租赁方式租住,在有购买住房能力时逐步回购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