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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二月)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是政府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相结合;要与建立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内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城镇人口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和提升城镇功能。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可以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和工矿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置补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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