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九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公办教育同等重要、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和办学权利的社会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层次教育需求,推动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扩大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需要。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大教育观,重视和鼓励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遵循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积极为民办教育发展创设优良的办学环境,努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