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9〕535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做好我市民政部门管理的评残对象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鉴定的医疗机构
市民政局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医院)为全市民政部门管理的评残对象残情重新鉴定的医疗机构。北京朝阳医院负责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小组依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残情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二、重新鉴定的情形
1.评定残疾等级(包括调整残疾等级,下同)申请人对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情鉴定(以下简称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2.区县民政局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要求评残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3.市民政局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要求评残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三、重新鉴定的程序
(一)评残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
1.区县民政局收到残情初步鉴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残情鉴定表》(复印件)送达评残申请人。评残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收到《残情鉴定表》(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2.区县民政局收到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残申请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4份,送市民政局。北京朝阳医院确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后,由区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到北京朝阳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区县民政局需向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病历、医疗手册、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