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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救灾处(挂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省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省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市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监督老区经费的使用,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省内欠发达县的结对帮扶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省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本省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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