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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皖安办函〔200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办〔200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31号)文件,现就做好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皖安〔2009〕1号)、《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皖安〔2009〕3号)规定的目标任务和《关于下达2009年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皖安〔2009〕2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各市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采取自查、复核、抽查和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是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2009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是复核。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复核,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两部分。工作目标占40分,控制指标占60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于12月下旬分6个考核组赴17个市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听取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三是审定。根据各市自查报告、复核和抽查情况,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得分。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提出各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意见,报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呈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省政府安委会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三、考核要求

  1.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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