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经营”的规定,在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审核并取得《青海湖景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景区经营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到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相关手续。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将《景区经营许可证》作为受理景区经营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开展年度检验等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对《景区经营许可证》做好查验记录工作。

  三、《景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海湖景区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函〔2008〕50号)“严禁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和组织及个人将土地、耕地、草场等以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提供给他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按照《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对当地群众利用自有房屋或土地进行餐饮、娱乐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总量加以控制。经营区域的设置由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根据《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对所有经营性广告、商业门店牌匾、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乱搭滥建经营性场所,不得擅自从事餐饮、娱乐、导游和客运服务等经营活动。

  四、以临时性搭建帐篷开展牧家乐等经营项目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服从青海湖景区主管部门的管理,申请并取得《景区经营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到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相关手续,在109国道青海湖段以南、环湖西路以西由青海湖景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区域规范经营,接受景区工商分局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照章纳税。

  五、为维护景区旅游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观光者的人身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109国道青海湖南岸段以油菜花为背景照相的游客车辆,应有序停靠在设有停放标志的匝道或服务区内,严禁在公路边随意停放。服务区内应按有关规划设立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服务设施。青海湖景区治安管理局负责国道沿线车辆禁停、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