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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AAAA级景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旅游资源非常丰富。200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总体部署和“一年树形象、三年见规模、五年成品牌”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青海湖旅游整体策划》,强化运作,扎实工作,强力推进景区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资源整合、环境整治、旅游市场整顿、旅游宣传营销、景区项目建设和构建和谐景区等工作,景区面貌有了较大改善,景区形象得到有力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更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青海湖景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景区旅游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景区目前开放的重点景区为二郎剑(原151)景区、鸟岛景区、仙女湾景区和沙岛景区,其余地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特别是原青海湖渔场、洱海、109国道以北至青海湖湖边区域(不含二郎剑景区)以及青海湖东岸是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生态保护与恢复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旅游观光及相关的餐饮等服务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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