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决定我省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监督、检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贯彻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
6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7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团省委:认真履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沟通,拓展社会化的维权阵地,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2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主旋律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未成年人爱老敬老、发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配合相关部门扶助和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3省委政法委:协调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和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省委宣传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工作当中,利用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利用省内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省司法厅: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读物,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培训法制教师队伍,配合学校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认真贯彻监狱和劳教工作方针,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