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与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4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处置
(1)发生3.0-3.9级强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对,并在震后2个月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助震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各工作组按其职责积极做好应急工作,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总结报告。
(2)发生2.9级以下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调查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的准备,维护社会稳定。市地震局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市政府传达省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8.2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处置
当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并对我市有影响,市人民政府根据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8.3平息地震谣言
当在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所在县(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信息化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的各项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9 附则
9.1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责任追究
对不按预案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