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6.3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经现场抗震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1.1物资保障
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安、武警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肉、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7.1.2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公安、武警、民政、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卫生、民航、铁路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城镇社区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震时紧急救援和应对工作高效有序。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居委、村委会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省属部门、驻肥单位、工厂企业、学校、金融单位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
7.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应急、民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紧急疏散和避难的需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地震、地质、建筑、工程、结构力学、危化品、机械、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医学、卫生防疫等有关专家库。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