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地震预报发布
地震预报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3地震预警处置
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合肥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市抗震指挥部成立并履行职责,各工作组牵头立即召集成员单位进入临震状态,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震前准备工作。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组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次生灾害防治组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源进行排查与监视;工程抢险组对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市政设施及水库进行适时监视,必要时进行工程加固;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市场保障组要加强市场监控,打击各类扰乱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治安保卫组要加强对重要部门和目标的警戒,协助宣传组平息地震谣传、误传,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地震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
我市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和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Ⅲ、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4.3Ⅰ、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或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或省抗震指挥部的领导。
4.4Ⅲ、Ⅳ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或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4.5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