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十一、关于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省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十二、关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行业机构类别控制标准执行。即省属、驻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
十三、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目前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变更聘用合同。
十四、关于岗位等级工资的兑现时间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且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十五、关于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