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对集镇主要道路进行保洁清扫,对倾倒点垃圾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粪便定期清理。

  第十六条 在集镇和村庄内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圈养,实行生活区、养殖区、生产区分离,保持院落干净整洁。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

  第十七条 集镇和村庄内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垃圾杂物。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新村和完成综合整治的村庄,每个村要配备1名保洁员,专门负责村庄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村庄应当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引导村民投工投劳,自主管理村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乱堆乱放柴草、秸杆等杂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六)有损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标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厕所达到卫生标准,巷道内无露天土堆、粪堆、柴堆。

  (三)沟、渠、路畅通、清洁。

  (四)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场所、零星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有一定面积的乡村公园或公共休闲绿地。

  (五)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设施良好,运转正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