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0〕3号)
各市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受省质监局的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为本部门本单位指导管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地方标准制修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4.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5.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6.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7.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8.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省质监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省质监局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3.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4.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
6.受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根据国家标准委和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省质监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由市质监局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市质监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1.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12.承担省质监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市质监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2.已有设在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同一领域的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标准工作职责可交由其负责。
3.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