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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10〕3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委托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10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本次将抽检全省27家生产企业和27家批发经营企业(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现就本次抽检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并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受检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企业拒检或故意停产、关门逃避抽检的,要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视为抽检不合格,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在经营环节发现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要做好违规产品来源的核查工作,并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局通报有关情况。

  二、在本次集中抽检过程中,要对受检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检批发企业时,发现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要将被抽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检验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该批产品来源证明。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三、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于1月10日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确定抽检人员名单,落实有关工作责任。检测中心对每家生产企业现场抽取不少于3个品种的产品样本进行检测,对经营企业抽取产品样本的品种数量应依据其经营规模适当增加,所抽样本应尽量覆盖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型范围,生产企业应同时在仓库和生产线上抽取样本。具体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判定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GB/T10632-2004)等标准执行。现场抽检时,要认真填写《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抽样及检验原始记录单》,并分别加盖抽检单位和受检企业公章。抽检的各批次产品均应提取足够数量的样本备用复检。备用复检的样本由抽检单位和受检企业分别加盖公章签封,由受检企业负责保管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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