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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勤[2010]1号)


各公安分(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学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近年来,学校防火工作有所加强,但个别学校仍有火灾事故发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暴露出一些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学校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消防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要以《规定》颁布为契机,迅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和落实。要通过广泛的学习贯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学校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规范化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狠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探索与学校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四统一”(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使学校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校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通过实施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采取多种形式,深化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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