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市和各县(市、区)要将司法所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能力,努力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
1、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实行分类保障标准,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009年底到位75%以上,2010年底到位100%。
2、制定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协调沟通,在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和全省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颁行以后,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落实其它专项经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普法宣传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9年底达到60%以上,2010年底达到80%以上,2011年底达到100%。
(三)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心,必须集中力量抓好抓实。
1、高标准地完成示范用房建设。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设司法所示范用房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5个司法所示范用房建设,2010年3月底前完成工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2、分步实施司法所用房建设方案。省司法厅已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所用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我市拟从2010年至2013年分四年时间,每年建设32个司法所,完成全市其余128个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
3、多方筹措,力求先行。今年,在推动5个司法所示范用房建设的基础上,争取中央和省、市对司法所建设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拟于第四季度下达全市20个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支持,解决20个司法所用房建设的征地和资金配套问题。
(四)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建设管理,一手抓职能作用发挥,促进建设管理与职能作用发挥之间的良性互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突出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全市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四无”的村居(社区)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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