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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除个人居住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
  (六)因吸毒、赌博、嫖娼、酗酒造成生活困难且以上行为尚未改正的;
  (七)对于个别离异家庭,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本人及子女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
  (八)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的;
  (九)其他按县、区政府规定不予认定的。
  第十二条 享受优惠政策将户口迁入大庆的家庭,原则上户口迁入时间满5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按照户籍投靠有关规定落户我市的人员,家庭收入与被投靠人家庭合并计算。

第四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四条 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至少要对申请人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月平均收入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私营业主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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