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但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条 市、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对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