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下室建设超出原审批或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且其使用功能为停车场(库)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审查同意后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第五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实行规划技术审查与规划许可审批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负责,规划技术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规划技术审查的范围:
(一)总体规划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5000㎡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根据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专项验收并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报告;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法应将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用房、文化体育、公厕、垃圾转运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作为必要条件条件之一,项目业主必须进行配套建设,未按规定建设的,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核实的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社区用房、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道路中心线、道路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道路标准横断面等是否改变;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
(四)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六十二条 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采取方案设计招标或方案竞选,多方案比较;其余地块或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由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选,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并制作成多媒体,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具体要求可以在方案招标或竞选文件中明确。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板块运作、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依法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