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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龙政办〔2009〕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增强我市抵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 [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现就我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十一五”消防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建立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二、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用户范围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重点对象为: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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